因“在岗时间不满8小时”辞退41岁员工,腾讯被追讨加班费、年终奖共1200多万,法院判了( 二 )


他说 , 从一审到二审 , 两级法院没有明确予以确认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 他也对腾讯提供的监控视频真实性存疑 。
随后 , 闫先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 , 2021年9月2日 , 广东省高院召开了听证会 。
9月8日 , 广东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显示 , 原告已确认真实性的在岗时长统计表显示 , 2019年2月、3月期间 ,在工作卡位时长每天3至6小时不等 , 均不足8小时 。 其申请再审时对此提出异议 , 主张除工作卡位外 , 还有其他工作场所 , 每天工作时间达到8小时等 , 并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有关监控视频系伪造 , 但其均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佐证 。 闫先生的再审请求被广东省高院驳回 。 他表示不服 , 将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
据此前报道 , 腾讯方面曾回应媒体称 , 该前员工被辞原因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 包括不接受日常工作安排 。 在上级和HR(人力资源部门)反复要求下 , 仍拒绝履行岗位职责 , 且多次缺勤及旷工等 , 并非只因为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而被辞退 。
腾讯方面表示 , 该前员工长期以来的在岗表现及违纪情况 , 在团队内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
闫先生完全不认可该说法 , 他回应称 , 2018年年底开始 , 闫先生多次匿名向腾讯公司反舞弊部门反映原部门研发管理人员违反“高压线” , 在外开公司、违反公司竞业协议规定等行为 , 此后他就开始遭受明显有针对性的不公正对待 , 他怀疑自己被打击报复 。 关于上述说法 , 闫先生向记者提供了当年的举报记录 。


起诉追讨加班工资、年终奖共计1200万余元
法院判决补发9万元年终奖
2020年3月17日 , 闫先生曾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腾讯公司支付工作7年间的加班工资、年终奖等共计500万余元 , 4个月后闫先生撤回该仲裁请求 , 于2021年3月5日再次申请仲裁 , 诉请加班工资和年终奖共计1200万余元 , 被仲裁委全部驳回 。
2021年6月 , 闫先生再次以追讨加班工资、年终奖、未休年假工资等为由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 , 要求被告支付1200万余元 。
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 , 关于加班工资 , 原告主张自己在职期间长期加班 , 被告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 , 诉求被告按每个工作日平均加班4小时 , 每月休息日加班4天的标准支付原告七年间加班工资共计540万余元 , 并提交了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腾讯互娱员工在办公楼的工作状态及员工坐夜班车的视频 。
判决书显示 , 其提交的云游戏项目组微信聊天记录虽有加班的聊天内容 , 但该聊天内容系其他同事发送的关于工作或邀请加班同事就餐的信息 , 一方面该微信群聊不能证明所有群成员均有加班的事实 , 另一方面亦未见原告在群内进行回应并提及加班的情况 , 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 。 且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填写了加班申请 。 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年终奖 , 原告主张其所在部门员工每年年终奖至少是6个月以上基本工资 , 且按照个人绩效、部门业绩和腾讯游戏收入的增长 , 每年还应增加年终奖数额 , 但是从2015年到2019年 , 原告的年终奖没有增长反而下降 , 2018年到2019年的年终奖没有发放 , 原告要求被告按年终奖每年60%增长率的标准向原告补发2015年至2019年年终奖270万余元 。
被告表示 , 年终奖不是法定福利 , 需要根据经营情况和员工表现发放 , 属于被告用工自主权范围 , 被告已经足额向原告发放了年终奖 。
经法院查明 , 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年终奖2014年182880元、2015年175850元 , 2016年176720元 , 2017年144695元 。 上述款项均为税前金额 。 原告于2019年2月1日银行账户收入48747元 , 被告称该笔款项为2018年年终奖53930元 , 扣税5183元 , 原告实收48787元 , 因原告在2018年工作表现不好 , 经常存在迟到、早退现象 , 不能如期完成工作 , 故仅发放年终奖53930元 。 原告主张年终奖每年应增长60% , 但未提交证据证明 , 法院不予支持 。
法院认为 , 原告2018年年终奖显著少于上一年度 , 被告主张因原告该年度表现不好 , 经常迟到、早退 , 不能按期完成工作 , 故减少年终奖 , 但未举证证明 , 也未说明年终奖发放标准 , 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按照上一年度年终奖数额向原告补发2018年年终奖90765元(税前 , 144695元-53930元) 。 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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