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采访人员郑伟彬实习生余丹)数据如今已被视为第五大生产要素 。 但是围绕着数据的性质、权属和利用规则的缺失构成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 , 平台封禁、二选一等行为屡见不鲜 。 为了促进数据应用 , 加强数据治理 , 更好发挥作为未来数据的功能和作用 , 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等清华大学的五家智库机构联合发起了数据利用与数据治理的系列论坛 。 第一期研讨会“企业数据利用与治理”于2月5日举办 。
【法案|吴沈括:强化反垄断监管、加速数据流通共享】会上 , 北京师范大学吴沈括副教授介绍了《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两部法案出台的背景以及制度设计、安排 。 吴沈括认为数据问题以及市场治理问题的深度融合将是欧洲数字单一市场2.0阶段的重要变化 。
优化欧洲数字单一市场是两部法案主要目标
2020年12月15日 , 欧盟委员会公布n的两部法案《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 , 标志着欧盟开始针对欧洲数字市场进行20年以来最大规模的立法改革 。 吴沈括指出 , 2018年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 可视之为个人信息保护元年 , 2019年可以被称为数据治理元年 , 2020年和2021年的关注重点则是数据要素利用 。
吴沈括认为 , 两部法案寄托了欧盟有效约束各类大型在线平台的立法指向 , 目的是遏制在线平台在数据领域的垄断地位 , 迫使它们在内容托管、广告传播、信息删除等方面做得更加透明有序 , 从而实现维护消费者安全以及在线平台公平竞争的双向目标 。
吴沈括指出 , 两部法案的总体目标是优化欧洲数字单一市场 。 自2015年欧盟提出单一数字市场战略以来 , 到2019年完成了全部政策目标 , 可以说欧盟数字战略的第一阶段已经完成 。 如今进入到数字单一市场2.0阶段的欧盟 , 其重点即是重新定义欧洲未来的互联网环境 。
反映到这两部法案则是其内容上各有侧重 。 《数字服务法案》着眼于普通消费者和强势平台之间的关系 , 更加关注在线平台的责任承担和责任分配 。 《数字市场法案》聚焦的是如何解决欧盟内部市场存在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 将规模较大、覆盖范围较广、对内部市场具有重大影响在线平台定义为“守门人” , 通过设定一系列监管规则和事前义务 , 阻止不公平的或者有损欧盟数字单一市场建设的消极市场行为 。
吴沈括强调 , 两部法案当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立法界限和覆盖范围 。 目前来看两部法案仍然处于讨论阶段 , 如果最终获得通过并适用于整个欧盟 , 那么这将可能意味着GDPR时代很快翻开新的一页 , 未来将要面对的是融合的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综合的数据立法 。 可以说 , 数据问题以及市场治理问题也将会前所未有地深度融合在一起 , 这是欧洲数字单一市场2.0阶段的一个巨大变化 。
两部法案反映欧洲立法的动向和现实阻力
吴沈括指出 , 从两部法案的立法背景来看 , 欧盟有两大方面特别关注 。 一是要提升欧盟数字领域的立法水平 。 二是破除数据孤岛 。 对于前者 , 欧盟立法者、政策制定者对数据以及平台问题给予高度关注的极大的热情 。 对于后者 , 欧盟决策者则尝试将加速内部数据的流转、利用 , 作为提升欧洲数字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重要路径 。
对于这两部法案 , 吴沈括同时指出外界对其的三大关切 。 一是如何使得在线平台负有删除内容的责任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实现合理平衡;二是如何根据差异化相关风险来界定非法内容的含义和范围;三是如何在不增加严重缺乏数字发展资源的中小企业负担的情况下 , 实现规模和责任相适应的“相称性原则” 。 吴沈括表示这三个问题对中国平台治理生态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
不过 , 吴沈括也强调 , 这两部法案存在几个问题不容忽视 。 一是有观点认为这两部法案可能对欧盟数字科技起到反作用 。 二是对数字平台过度约束 , 可能会导致整个社会和国家错失进一步创新工具的机会 , 减弱全球迅速扩张的数字化发展趋势 。 三是如果立法过于严苛 , 很可能会限制大型在线平台正在开发以用户为中心的数字服务功能 。
两部法案价值逻辑对全球的重大影响
吴沈括指出 , 《数字服务法案》的重点是规范平台治理、实现平台责任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机融合 , 它主要指向四类平台 , 包括提供基础设施中介服务的接入商、域名注册商、网络托管平台以及连接性的各类网络平台 , 不同在线平台具体的义务承担与它们在数据生态中的角色、规模和影响相匹配 。 《数字市场法案》的重点则是确保公平竞争环境 , 规制数字市场的“守门人” , 即关键平台、重要平台 。 对此 , 其重点是一要防止“守门人”对市场施加不公平的准入和运营条件 , 二是要确保数字服务或者数字市场的开放性 。
吴沈括强调 , 两部法案的内容和价值逻辑对数字企业的全球化发展和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数字治理领域的政策法规都会有重大影响 , 此外还能够推动全球在线平台协调一致 , 提高透明度和信任度 。
吴沈括认为 , 对我国而言这两部法案具有四个启示值得进一步探讨:第一 , 完善平台责任立法体系 , 丰富违法行为的存储机制;第二 , 建立和规模相匹配责任框架 , 分级划定平台的义务内容;第三 , 引入数字业务协调机制 , 及时处置数字市场的垄断冲突;第四 , 强化反垄断能力建设 , 提高反垄断国际化的执法水平 。
编辑:王春蕊 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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