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内蒙古出台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
据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官方微信消息 , 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 ,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 , 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 ,
强化打击惩戒力度 , 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 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 , 我们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 。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0471-6659212 , 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nmgfgwhz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25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 , 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 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 , 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 , 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 , 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 , 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 严肃追究责任 。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 , 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
【警告!|内蒙古出台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 , 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 ,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 , 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 , 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 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 , 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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