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互联网平台封禁利弊:明确平台数据专属权利不利于市场竞争

近日 , 国内外两起关于平台数据开放争议的热点案件 , 似乎在朝相反的结果发展 。
不久前的6月14日 , 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下级法院此前作出的一项裁定 , 认为“领英不得阻止hiQ访问其用户公开信息” 。
领英是拥有7亿用户的职场社交平台 , hiQ是一家主打HR大数据分析的初创公司 。 2017年 , 因领英禁止hiQ爬取其用户公开数据 , hiQ控诉领英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 。 领英则回应 , hiQ在非授权的情况下 , 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平台上的用户公开数据严重威胁用户隐私 。
5月17日 ,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今日头条“移植”新浪微博上的数千条内容为不正当竞争 , 判决今日头条赔偿2000万元 。
平台上的公开内容是否应向另一个平台开放 , 两起结果不同的判决让争论更为强烈 , 同样饱受争议的反面问题是 , 平台是否有权封禁其他平台的进入、爬取?
在近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办的“互联网竞争政策的思考”研讨会上 , 互联网平台封禁问题的复杂性和多种可能性得到了充分讨论 。
平台封禁的多种场景反对其他平台爬取自身数据的行为 , 只是互联网平台封禁的一个场景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介绍 , 互联网平台的封禁行为 , 至少还包括多种类型:
首先是针对内容的封禁 , 包括内容的删除或者不可见 , 或者是电商平台的商品下架 , 原因可能是平台出于内容管理需要 , 或者是内容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等 。
其次是针对链接的封禁 , 包括一个平台不允许用户分享的另一个平台的链接在其平台内被打开或跳转 。
第三是数据屏蔽 , 比如hiQ爬取领英的数据时被禁止 , 或者有的平台的API端口拒绝开放和交换数据 。
第四是应用市场下架或不上架某款APP , 或平台下架或不上架某款小程序 。
刘晓春介绍 , 封禁的表现形式也有多种类型:首先是屏蔽或删除 , 比如通过技术手段 , 拒绝其他平台爬取自身数据 。
其次是无法直接跳转 , 其他平台的链接可以进入平台 , 但需要复制到浏览器中打开 , 或以口令形式进入 , 打开时需要再回到其他平台 。 “这并非字面意义的封禁 , 但由于增加了用户的使用障碍 , 实质上导致用户相当程度上无法使用 。 ”刘晓春说 。
平台数据能否排他平台封禁的前提是一个平台积累了大量数据 , 形成了经营上的优势 , 向其他平台开放可能会丧失这些优势 。
那么 , 有没有必要赋予平台这些数据以专属、排他的权利 , 从而予以保护?
【互联网|互联网平台封禁利弊:明确平台数据专属权利不利于市场竞争】“应当考虑数字企业为建立和维护数据库而付出的成本 , 我认为 , 就企业掌控的数据来说 , 它们在遵守政府各种监管规则的条件下 , 有权主导其所掌握数据的开放和交易 。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说 。
“数字经济是新兴经济 , 但也是市场经济 , 收集、整合数据的企业应当享有财产权 , 其他企业应当得到授权后使用数据 。 如果不承认这个原则 , 如果允许企业随意搭别人的便车 , 允许不当得利 , 那就很少有企业愿意做收集、整理信息的初级服务 , 数字经济可能得不到很好的发展 。 ”她说 。
但王晓晔还认为 , 明确数据的排他权可能难度很大 , 因为数据本身是多种因素的聚合 , 包括规模巨大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 数字企业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整合、分析以及应用的成本 , 以及研发数字产品或服务会涉及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主任赵鹏也认为 , 无需发展出一般性数据专属权这样的排它性权利 。 目前 , 反而应采取更严格的措施 , 强化对封禁行为的规制 。
赵鹏认为 , 一些平台之所以能够积累大规模的数据 , 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法律建构 , 即公共政策为了促进信息、数据的流通 , 部分豁免了平台在知识产权、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
他认为 , 正是因为享受到促进信息流通的便利 , 才形成了超级平台的数据体量 。 这种情况下 , 若过度强化这种财产性权益的保护 , 甚至发展出所谓的企业数据专属财产权 , 与当初推进平台所设立的法律架构是不兼容的 。
“在超级平台形成之后 , 对它的反垄断监管要采取更为鹰派的立场 。 ”赵鹏说 。
要不要推动平台互操作如果平台封禁被认为不利于市场竞争 , 那么 , 是否可以通过公共政策推动平台之间互操作来避免垄断 , 促进竞争?
王晓晔介绍 ,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去年年底起诉脸书的诉状指出 , 脸书存在两个问题 , 一是并购初创企业 , 二是拒绝向竞争对手开放数据 。
她认为 , 平台企业如果必须向所有的企业包括向竞争对手开放数据 , 法律上有两种做法 , 一是将这些企业公有化或者国有化 , 二是把数据或者平台视为反垄断法中的“必需设施” 。
王晓晔认为 , 按照反垄断法的“必需设施”理论 , 要求数字大企业必须向竞争对手开放数据的难度很大 。 因为“必需设施”理论的一个基本要求是 , 垄断性企业的设施对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 但在数字领域 , 大数据其实不能构成其他数字企业进入市场必不可少的投入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也认为 , 推动平台之间互操作有利有弊 。 好处在于 , 平台之间互操作 , 可以消除网络效应 , 进而让更多市场主体进入市场 , 促进竞争 。 弊端在于可能带来产品安全问题、用户隐私保护问题、抑制创新、降低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水平等 。
封禁是否合理的不同场景关于互联网平台封禁的合理与不合理 , 难以作出一揽子判断 , 因此只能回到具体场景讨论 。
《比较》研究部主管、研究员陈永伟强调 , 首先要考虑封禁发生在什么样的平台 。 平台之间虽有共性 , 但各平台的特性也实际存在 。 封禁在不同平台上产生的影响也可能不一样 , 应进行具体分析 。
此外 , 还需考虑“对谁进行封禁” 。 封禁的对象有很多 , 对经营者的封禁和对个人的封禁的内涵无疑是不一样的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提出了考量封禁合理性的社会功能视角 。 一个典型场景是 , 一个电商平台上的小商家 , 没有经济实力购买电商平台的流量 , 他是否可以利用他的社交圈来获得流量?比如 , 他是否可以把他的淘宝店铺链接分发到朋友圈、抖音号 , 从而获得客源?
“这种情况下 , 平台之间不封禁 , 就有了社会政策的正当性 , 甚至可以上升到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建设的层次 。 也就是说 , 我们考虑平台封禁问题时 , 不应该大而化之 , 而是可以具像化地探讨哪些行为是应该被容忍的 , 哪些是不应该被容忍的 。 ”他说 。
封禁产生的后果其实有利有弊 。 “要考虑封禁行为本质上是提高了还是损害了效率 , 到底是促进了还是损害了创新 。 ”陈永伟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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