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Starlink海外运营的电信政策分析( 二 )


根据上节分析 , 海外国家在审查Starlink许可申请时 , 审查的重点在“市场准入”上 , 有关卫星频率轨道管理 , 只需要Starlink提供在FCC和ITU那里已经履行了有关程序的证据 。 在已经取得许可的11个国家(Starlink在美国为国内政策 , 故不做分析)中 , 其市场准入政策可分成四类:欧盟国家、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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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国家
1、不要求“落地权”许可
关于卫星业务 , 欧盟是最早实行“开放天空”政策 , 欧盟规定:“成员国应确保取消对向任何经授权的卫星地球站网络运营商提供空间段容量的任何监管禁止或限制” 。
2、需要卫星地面站许可
欧盟规定使用无线频率的 , 采用特定许可证 。 因此 , 在欧盟国家建设卫星地面站需要许可 , 只是各国许可名称和程序有一定差异 。
3、不需要卫星业务运营许可
欧盟规定:“只有在使用无线频率、号码资源等有特别要求 , 或需要承担特定义务的情况下 , 才能采用特定许可证 , 否则均应采取一般性授权” 。 因此 , 经营卫星电信业不需要特定的许可证 , 只需一般性授权 , 基本上采用备案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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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拿大
1、需要“落地权”许可
按照《提交固定地球站许可申请和批准在加拿大使用外国卫星的程序》 , 对已经签署《WTO 基础电信协议》并承诺开放卫星服务的49个国家持开放政策 , 可以申请空间电台授权 。 对于其它国家的卫星系统 , 需要进行逐案审议 。
2、需要卫星地球站许可
建设固定卫星站需要单独许可 。
3、需要卫星业务运营许可
根据卫星系统对最终用户提供业务 , 需要申请相应的许可 。 比如 , 要提供基本国际电信服务 , 则需要申请基本国际电信服务(BITS)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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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澳大利亚
1、需要“落地权”许可
外国卫星在澳大利亚申请空间许可前 , 必须首先被列入《外国空间物体的决定》 , 然后才能申请“空间发射许可证或空间接收许可证” 。
2、需要卫星地球站许可
建设固定卫星站需要申请地球发射许可或地球接受许可 。
3、需要卫星业务运营许可
向公众提供传输和内容服务的 , 需要申请电信运营商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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