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归属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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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属软件著作权权利人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 , 作品权利属于创作作品的权利人 。 第十六条规定 , 软件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 , 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 其余权利属于软件开发者等 。 据此 , 网络游戏软件的权属一般情形下应当属于程序编写人或者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公司等客体 。
(二)归属美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 。 但是当原告以网络游戏单幅截图作为美术作品来请求保护的情况时 , 究竟权利归属美术作者例如漫画家 , 还是归属网络游戏开发公司 , 必须结合网络游戏的电影作品权利归属来考虑 , 不能简单化地认为其权利归属美术作者本人 。

(三)归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手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者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 ,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片者 。 对于该条款 ,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阐明 , 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 , 首先应当承认电影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创作完成的 。 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作品的商业运作 , 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 , 在理论上讲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 。 但是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以及取得报酬权 。 就是说 , 与创作产生版权不同的是 , 著作权法对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制度设计的核心是协调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 。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制片人 , 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 , 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 这里\"单独使用\"主要是指脱离电影作品本身而另行制作 。 如编剧作者另行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另行将其为电影创作的词曲许可给其他表演者表演 , 之后再将该表演录制为录音录像制品予以复制发行 , 等等 。 但是 , 该条款中“可以”也就表明了并非所有电影中包含的作品都可以单独使用 。

“可以单独使用”成立的要件应当包含:可以以一种不同于电影或者电影画面的形式另行制作出版;这种重新制作出版不会影响电影制片者的权益;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是分别独立的权利 。
电影中的角色形象不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美术作品 。 因为当角色形象作为造型艺术时 , 其色彩、线条的组合是具有独创性的、特有的 。 如果将原告角色形象的色彩、线条进行较大改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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