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游|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归属客体( 二 )

进行使用 , 使该角色外观与电影中的形象完全不相似、则使用的不是电影中的角色形象 。
可见 , 电影作品的角色形象具有区别于电影画面的、新的表达形式 。 而当该角色形象制成玩具复制发行时 , 就会影响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对该角色美术作品的复制发行权 。 因而 , 如果要主张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话 , 权利人应该是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即制片者 , 而非电影美工人员即动漫作者 。

有一种观点:网络游戏的特点是玩家的参与以及玩家之间的互动 , 这种参与和互动是一种创作行为 。 因而 , 玩家参与之后呈现出来的网络游戏画面和情节演进构成一部电影作品 。 玩家是这部新的电影作品的创作人和权利人;若是不将玩家每次的游戏结果认定为新作品 , 就无法解释为何每次玩家结果都不一样 。 但是这种主张值得商榷 。
首先 , 网络游戏玩家的行为实质是在网络游戏公司创作好的场景中 , 以网络游戏公司创作好的角色身份 , 按照网络游戏公司设计好的游戏规则 , 进行游戏和娱乐 。 这种游戏行为实质上类似于体育竞技活动 , 与编剧的剧本创作活动有本质区别 , 与制片者的投资活动更有天渊之别 。 其次 , 玩家每次都会产生不同的情节和结果 , 可是这种情节和结果是按照网络游戏公司设计的游戏规则和技巧自动生成的 。 即使不同的玩家 , 只要竞技水平相同 , 就可以得出相同的结果 。
【网游|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归属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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