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家”不是小米的?因违法使用“米家”商标,小米一审被判赔1200万(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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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30日的一审审判中 ,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 , 被控侵权“米家”标识与“MIKA米家”注册商标标识构成近似 , 小米通讯的大规模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杭州联安的商品来源于小米 , 即产生反向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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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通过梳理杭州联安注册商标时间与小米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 , 认定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 , 杭州联安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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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和京东提供的数据 , 在被控侵权期间内 , 各被控侵权商品总销量分别达5.8亿余元、3.2亿余元和7300余万元 。 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对小米方面利润的贡献率后 , 杭州中院判决小米通讯应承担1200万元的赔偿金额 , 小米科技基于其销量占总销量的比例 , 承担相应部分的连带责任 , 即对其中68.0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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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小米方面在此前有无注册“米家”商标 , 是在有“米家”商标的基础上涉嫌近似侵权还是完全无商标就使用了“米家”标识?杭州中院宣传部相关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 针对此事 , 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分别发了开庭和宣判的情况 , 更加具体的细节也不太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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