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率, 杭中30%,小米1%,到底听谁的?( 四 )

例如a是供货方 , b是供货方同母公司的销售公司 。 c是第三方 。 a以1000元单价给c供货合同总价值1亿(10万件货) , a的利润为1000万(实际所有成本为900/件) 。 a以同产品给b供货10万件但是单价只有910合同总金额为9100万 , 利润为100万 。 这样a实际上在卖出同样数量货物的时候各种税费是要大大减少的 。 可能会有人疑问如果b和c是同样价格销售那么b的税费不也高了吗?这样就达不到减免的目的了啊 。 其实b和c在同一商品同一价格的时候由于b的进价低所以在同样售价的情况下b可以赠送很多额外的东西例如买手机送小音箱送手环等等可能最终单件商品的利润和c相同但是由于有很多赠品导致总体销量上升了 。 当然这些赠品的价值是要低于b和c进货的差价 , 而这些小音箱和手环等等本身利润很低所交税费相较于主产品的利润是不值一提的 。 例如赠品利润是10元/件 , 主产品还是上述产品 , b进货赠品生产方d要交的大头税费计数本金是10元*10万件=100万 , 而a在主产品上省下的税费本金是900万 。 真本身就是一环套一环的 。

但是这是最初级的方法 , 更高的方法还是有的 。 所以这次杭州中院认定的小米的利润率为30%实际上是低于实际利润率的 。 其实这个用大白话说就是一个父亲是种香蕉的而他的儿子是养猴子 , 父亲给儿子香蕉的价格肯定比给外人香蕉的价格要低甚至可以不挣钱的给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