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如何发力 遏制“互联网垄断”


邓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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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年初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 , 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据报道 , “意见稿”中有关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 , 引起了法律界、企业界 , 特别是互联网业界的广泛关注 。 专家认为 , 反垄断法引入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要素 , 有助于我国在互联网行业实现反垄断执法“零的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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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进入第十二年 。 随着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 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迅速崛起 , 让反垄断执法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和挑战 。 作为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 , 《反垄断法》修订拟将互联网新业态的垄断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 并大幅提高处罚标准 , 体现了法律保持稳定同时又与时俱进的特征 , 也表明在互联网巨头林立的当下 , 迫切需要对“互联网垄断”进行科学界定和严格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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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迅猛发展过程中 , 一方面通过创新提高了市场效率 , 另一方面也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垄断性 , 最典型的就是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近年来 , 国内互联网领域 , 特别是电商行业竞争白热化 , 如有电商巨头以多种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自己这一家平台上作促销 , 限制商家与其他电商平台交易(俗称“二选一”) , 就被不少人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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