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如何发力 遏制“互联网垄断”(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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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意见稿”明确 ,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应当依据“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 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等因素 , 同时明确 , “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 据此 , 对互联网领域、电商行业市场出现的“二选一”、低价倾销、捆绑搭售等现象 , 特别是引发互联网企业之间纠纷的具体销售行为或竞争行为 ,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可以综合考量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数据能力等因素 , 判断涉事企业是否形成并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 , 是否构成了排除、妨碍竞争的垄断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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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天敌 ,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 , 在于保护开放的市场环境 , 推动形成公平、合作的良性竞争局面 , 鼓励在开放市场和公平竞争中大胆探索创新 。 “意见稿”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 , 既有利于防止一些探索创新和正常竞争之举被扩大化认定为垄断行为 , 也有利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按图索骥” , 合理、准确判断相关企业是否形成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相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 。 这既是对互联网探索创新和正常竞争的鼓励和保护 , 更有利于对各种形式的互联网垄断行为进行有力遏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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