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不得限定性别,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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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 , 劳动参加率位居世界前线 , 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 , 特尤其是招聘行为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 , 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 。 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 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视作出明确规定 。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 。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 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 , 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 。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的出台 , 将对进一步保障妇女就业权益、促进妇女就业施展积极作用 。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 , 《通知》要求 , 在招聘环节中 ,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划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状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 不得将限制生养作为录用前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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