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不得限定性别,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三 )

据悉 , 《通知》对招聘环节中就业性别蔑视的具体体现进一步作出了细化划定 。 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打算、公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状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 不得将怀胎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 不得将限制生养作为录用前提 , 不得差异化地前进对妇女的录用尺度 。

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 , 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 。 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 , 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 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

在保障妇女就业方面 , 《通知》提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 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 , 缓解家庭育儿负担 , 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 。 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 , 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 加强监察执法 , 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 。 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 , 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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