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14年前股权转让纠纷 深圳新星澄清公告称已上诉( 三 )

陈金林在起诉书中提供了如下陈述:

1992年7月,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前身)在深圳成立。1998年12月,公司更名为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2002年6月,当时被告注册资本1250万元,总投资额1778万元,唯一股东为香港华威贸易行。

2005年6月15日,被告三名董事在新星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有公司100%股权以1250万元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并制作书面决议。2017年8月,陈锦林认为上述董事会决议并非自己签名,“系假冒签名,因在上述期间原告没有入境记录,根本不在大陆,因而也不可能参加2005年6月15日在新星公司会议室召开的董事会。” 陈锦林据此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上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14年前股权转让不成立

今年1月4日的公告显示,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向深圳新星送达了民事判决书,确认深圳新星2005年6月15日内容为“同意投资者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其占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1250万元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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