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金融控股公司野蛮生长( 六 )

曾刚认为,从未来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遵循“统一规制、分类监管”的原则来进行。在统一规制的基础上,在监管实施层面,可考虑分类监管。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为金融机构主导和非金融企业主导两大类,金融机构均有对应的监管主体和基本成熟的监管框架,对这类金融控股集团而言,继续保持现有监管主体,并按统一的规制实施监管是更可行的方案。

真正风险较大、问题更为突出的是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这类金控平台没有对应的监管主体,各监管部门的管理只涉及股东资格审查层面,业务运行基本游离于监管之外。因此,尽快明确非金融企业主导的金控公司的监管主体,并将其纳入监管体系是短期内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当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具有系统性,在分类监管基础上,还需要强化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之间,以及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可以考虑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专门协调机制。”曾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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