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无资质、护士接私单……“网约护士”如何依法上岗?( 六 )

今年1月份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12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38条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无资质、护士接私单……“网约护士”如何依法上岗?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表示,医疗机构、拍卖公司等行业都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未经许可,第三方平台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不让电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此外,第三方平台需要对在平台注册的护士起到审查义务。如果因为平台没有审查,在平台上注册的护士使患者受到伤害,第三方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护士私自接单产生的医疗纠纷,平台方应该与护士共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周浩指出,“《方案》也明确了,平台方不能直接和护士个人合作。”

邱宝昌认为,若护士以医院的名义在第三方平台注册发生纠纷,在医院认可的情况下,医生为患者服务,属于职务行为,医院对患者要承担责任。在此类情况下,平台是否需要先行赔付,要看平台和医院、平台和消费者,以及医院提供服务的护士和患者之间的合同规定。几方的合同约定,应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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