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 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六 )

2019年6月30日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继续执行16%或者10%的退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或者9%的退税率。这里要说明一下,按照这个过渡政策,在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可能出现购入13%或者9%税率的货物,出口时适用16%或者10%的退税率,按照有关计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时,适用税率减去退税率的差为负数的,要视为零来参与计算免抵退税额。

上述出口退税率和出口货物服务的时间,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报关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关于离境退税率的调整。在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前,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退税物品,统一执行11%的退税率。此次增值税税率调整,将原10%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配合税率调整,将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调整为8%,其他退税物品,仍维持11%的退税率。也就是说,自2019年4月1日起,退税物品的退税率由原11%一档调整为11%和8%两档,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同时,为最大限度保证境外旅客权益,我们为退税率调整的退税物品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这里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是以境外旅客购买退税物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