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自媒体“撞爆文”现象突出 所谓“洗稿”就是剽窃( 二 )

从前述“洗稿”的行为表现来看,“洗稿”的实质就是著作权侵权中的“高级剽窃”。

因而,在判别关于被诉文章是不是“洗稿文”,被诉侵权人能否损伤著作权,需求适用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即“笼统—过滤—比较”三步法来中止判别。

笼统,即扫除掉思想范畴等不受著作权法维护的部分(如在基因编辑婴儿事情后,有很多博主都撰写了科学和伦理关系主题的文章,任何人都不能遏止他人针对该主题撰写文章,表达观念);过滤,即抽离掉历史事实、通用表达等公有范畴的部分(如在撰写与康熙末年传位相关的文章中,难以避免要提及“九龙夺嫡”事情);在前两步骤之后,假如比较“原文”和“洗稿文”,发现二者在整体规划、叙事结构、所用的言语表达、所援用的资料、文章错误之处等方面均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如讲述一个人物时均运用了该人物的老中青年代的事情,均采用了倒叙,所用词汇、句法基本分歧),则能够认定为构成剽窃。

“洗稿”损伤了何种权益普通来说,被认定为剽窃的“洗稿”行为可能损伤原文著作权人的以下著作权权项或反不合理竞争法权益:1.署名权,除了转载时可能注明出处来源外,洗稿者普通都不会为原作者署名,此时就损伤了作者的署名权;2.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纸媒“洗稿”纸媒的行为,损伤的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关于“洗稿”网络中发表或传播的作品等行为,损伤的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改编权,关于增加“洗稿者”自己创作的部分内容或者嫁接了其他人作品的情形,可能构成侵权演绎作品,此时损伤的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4.维护作品完好权,关于由于增删内容招致对原作品中止了歪曲或窜改的,则可能损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维护作品完好权;5.假如“洗稿文”仅剽窃了极少部分元素从而无法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与曾经产业化运营的著作权人存在特定联络时,则不扫除权益人依据反不合理竞争法相关条款请求维护其运营利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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