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自媒体“撞爆文”现象突出 所谓“洗稿”就是剽窃( 三 )

“洗稿”的义务主体当然是直接实施“洗稿”的主体,例如运营自媒体平台的作者。

关于在单位指示下“洗稿”的员工,因其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此招致的法律结果应当由单位担任。

需求留意的是,“洗稿文”能否是运用“洗稿软件”编辑而成,能否是“洗稿”者实践创作,都缺乏以构成有效抗辩。

“洗稿”触及的一类常被疏忽的主体是作为网络效劳提供者的平台。

此时,平台通常没有逐一审核的义务,仅在存在过错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但是,判别平台能否存在过错时不宜过度严苛。

前文提到“洗稿”是“高级剽窃”行为,在专业人士关于能否构成剽窃尚且需求讨论以至存在争议的情形下,除非是显而易见的剽窃行为,否则请求平台处置投诉的人员作出恰当的判别显然并不合理。

当然,平台不应承担更高的留意义务并不代表着其不可有所作为。

关于“洗稿”行为的规制,除了依托权益人主动维权,司法加大惩戒力度之外,平台也应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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