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腾电子:从未与我沟通 明确反对( 二 )

4月8日,公司回复了深交所的关注。《金融投资报》采访人员发现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的基本理由和观点为,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恶意收购”,以及出现了“恶意收购”情形时,公司原有董监高人员的去留、经济赔偿等问题均未作出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对上述问题的“自我规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

不过,对于公司及律师的上述“说法”并未获得深交所认同。4月10日,深交所再次向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请公司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控股股东涉诉事项的各种可能结果;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的具体变化及其相关风险;董事会决议作为认定“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及权利;公司如何防范董事会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公司及股东利益之上;公司是否已制定执行董事会轮换制度的具体措施;相关措施是否会限制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权利;是否会限制股东行使提案权或表决权。

深交所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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