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双轨制价格改革论文35周年(16)

(四)划定行统一价格,协议价格和自由价格的范围。非竞争性商品和公共物品及劳务由国家统一定价,其他商品一律实行供求双方协议价格或自由市场价格。

(五)参照议价市场所形成的价格调整非竞争性产品的价格。允许议价市场长期存在以作为调价的反馈机制。对生产这类产品的大型企业实行国家经营。

(六)逐步放开实行协议价和自由价的生产资料产品市场。对原牌价与市场议价相差过大的产品可以实行分阶段放,或先调后放。

(七)在经济结构有所调整后,市场供求关系将发生变化,一部分定量供应的消费品牌价可能失去意义(如纺织品),牌价就自行取消。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消费结构将发生显著变化,现牌价定量供应的消费品在总支出中所占比重将逐步下降,这样,在适当的时候就采取适当的办法取消全部消费品的牌价供应。这样做并不会引起大的不满情绪,因为人富了是不会计较小小得失的。

(八)在价格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国家应该进行灵活的市场经营:低价市场买进高价市场卖出,低价时期买进高价时期卖出。也应该鼓励商业企业和个体经商者进行类似的经营活动。总的目的是抑平价格波动。但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欺行霸市行为的发生和联合瓜分市场等垄断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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