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接种有异常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细化判定原则、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 二 )

建议明确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田红旗委员认为,草案第56条第3款“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存在文义歧义和制度漏洞。建议分别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制定补偿办法中的具体任务。

田红旗表示,该条款对于具体补偿办法制定主体的规定,并不能准确得出具体补偿办法的制定主体究竟是国务院还是各省级政府,或是前后二者联合制定。

对此,田红旗指出,为避免地域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不同省份间异常接种反应补偿上的显著差距,应当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准和浮动区间,而各省份政府应当依据统一的基准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浮动区间内制定本省份的具体补偿办法。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胡梅英也建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不同于上述制定浮动区间的建议,胡梅英认为,应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

在胡梅英看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属于无法避免的极小概率事件,严重的反应会给受种个体或家庭带来灾难性的伤害。比如脊髓灰质炎接种的异常反应,江西省补偿60万元,北京市补偿达140万元,补偿政策的差异、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造成各省份异常反应病例补偿的互相攀比,因此建议能够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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