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10亿本金踩中三大质押雷 12高管年薪超150万( 四 )

第二宗诉讼涉及金额3000万元。原告东兴证券持有被告吉林粮食集团收储经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4吉粮债”)本金3000万元,该债券由被告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2016年7月,东兴证券行使“14吉粮债”项下约定的回售选择权,但被告吉粮收储未能按约定在2016年7月31日足额兑付债券本息,从而构成违约。东兴证券认为“14吉粮债”《募集说明书》、《非公开转让告知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所投资3000万元“14吉粮债”遭受本金及未获清偿利息的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吉粮收储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判令被告吉粮集团、广州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受理此案,2018年10月及2019年1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一审庭审已结束,尚未判决。

第三宗诉讼涉及金额480.37万元。2014年11月13日,由东兴证券推荐挂牌的时空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2015年7月29日,原告沈峰认购时空客定向发行股票180万股,金额603万元;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31日,时空客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15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出具15334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时空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予以受理。2016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终止对该行政申请的审查。原告沈峰在时空客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情况下,向时空客原实际控制人王恩权(现 服刑期间)支付认购股票款500万元(后撤回30万元),实际支付470万元;同时其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时空客股票2.5万股,购买价款及交易费用共计10.37万元。针对上述支出,原告沈峰以时空客推荐挂牌申请文件以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为由,对时空客、东兴证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2018年9月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沈峰的起诉。沈峰因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辽02民初672号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通知二审开庭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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