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欺诈发行民事赔偿全国第一案开庭!16名投资者诉五洋公司,涉案金额超2200万!( 三 )

五洋债的发行人是五洋公司,五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志樟,主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是德邦证券,发行人审计机构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机构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是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宋一欣介绍说,2018年9月7日,德邦证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在庭审中,德邦证券诉讼代理人当庭承认,德邦证券已于2019年1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这份尚未生效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件并不像其他上市公司那样,德邦证券并未在网上公开。

2019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五洋公司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洋公司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亿元。五洋公司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公司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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