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欺诈发行民事赔偿全国第一案开庭!16名投资者诉五洋公司,涉案金额超2200万!( 五 )

在2019年5月14日下午的法庭辩论中,原告方出庭人员为宋—欣等二名诉讼代理人以及二名原告投资者,被告方出庭人员有十二名诉讼代理人,部分投资者、浙江证监局等机构工作人员旁听了本次庭审。

宋一欣代表投资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五洋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原告所购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宋一欣还代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关于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询问对德邦证券行政处罚进展情况的调查令的申请》和《关于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浙江证监局调阅五洋公司募集资金流向、归还情况调查令的申请》。

杭州中院的微信公众号显示,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受理条件、因果关系、责任承担、损失计算”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利息损失等。”宋一欣认为,可诉的、可维权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中的适格原告应为:购买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2017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公司违约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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