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私募同日领罚单,背后大股东均来头不小……( 二 )

“向监管机构披露,是使监管机构时刻掌握私募基金管理变更的动向,而有利于监管;向投资者披露,是使得投资者掌握私募基金价值的动向,因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时刻受到相应的重大信息的影响。”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而及时披露信息意义重大。柯荆民认为,这样投资者可以采取行动维护其权益,包括对管理人进行监督,正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披露则是投资人行使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还有两家私募触及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的问题。决定书显示,润弘投资和平安投资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润弘投资还未穿透核查非法人形式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以发现其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是比较严重的行为,因为非合格投资者没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可能无法判别私募基金相应的风险,也可能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投资灭失的风险。因此,确认投资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是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柯荆民进一步表示,在此案中,监管的要求更加严格,是按照金融监管的“穿透原则”进行要求的。由于合伙企业的责任最终由个人承担,所以要求相应的个人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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