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私募同日领罚单,背后大股东均来头不小……( 三 )

此外,还有两家私募存在保收益行为。如时代伯乐所管理的部分产品在基金合同中承诺最低收益,润弘投资则不仅约定预期收益率及定期分配时间,还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保收益”不可取

此前,代销方口头承诺“保收益”的情况较为常见,那么,在私募合同中注明保收益的行为有何危害?柯荆民认为,保证收益,就有可能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

从类型上看,在有保收益问题的两家私募机构中,时代伯乐为股权类私募,润弘投资为其他类私募。

柯荆民解释道,对于股权类私募而言,因为这是一种权益性资本投资,而不是债权投资,即私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的项目实现的利润来获得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收益高,就获得高收益;如果没有收益,就承担风险,所以说,私募股权以承担投资风险而获得超额回报。如果没有项目,也就是没有项目产生的收益,而对投资人进行固定收益承诺或支付,就可能“借旧还新”,形成资金池,从而形成“庞氏骗局”,破裂后扰乱金融秩序,从而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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