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介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情况——给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拖延决策套上“紧箍”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国务院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5月16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吹风会上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表示,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匆匆下马。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熊选国指出,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他介绍,《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5个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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