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专家探讨全过程工程咨询中的法律问题 推动咨询行业新发展( 三 )

如何发挥法律服务在全过程咨询中的作用?

首先要明确服务对象,树立专业咨询形象。目前全过程咨询仍然处在一个相对的市场培育期,业主的付费意愿并不强烈,如何更加有效地让服务对象主动接受,并且愿意为项目承担相应的费用,接受全过程咨询的服务是咨询企业所要考虑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明确服务对象是第一位的,只有在确定了服务对象的基础上,才可以针对业主的具体诉求去提供相应的服务。其次咨询企业不仅要考虑资源的整合问题,而且应该清醒意识到道德风险的存在,咨询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和道德风险的高低都会影响业主的付费意愿。

其次是要区别化合同文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随着全过程咨询领域的不断发展,2018年以来各地相继推出了关于全过程咨询服务的示范性文本,全过程咨询在执行过程中的规制越来越严格,趋向于具体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关于标准化合同文本的编制问题,李雪品女士建议以FIDIC条款的白皮书为基础,结合在咨询过程当中的单一主体承包,或者是在联合体承包模式状况下区别化制作合同文本,针对国内全过程咨询的现实状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

还有就是是划分合同范围,灵活应对招投标规定。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发改委16号令对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在整合过程中出现超出招投标金额范围”的问题,李雪品女士指出,全过程咨询过程当中勘察、设计和监理这块法律上属于一个工程合同,而其他涉及到招投标的咨询服务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如果明确指出需要招投标则按照规定来实施,如果非必须则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模式或者是民间的自由协议模式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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