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多罚少不再是个人说了算 环境执法将推广使用“处罚计算器”( 四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

据了解,《意见》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主要包括原则和制度、总体要求、程序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例如,《意见》规定,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则可以免于处罚。

“在《意见》制定过程中,不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担心没有具体依据,为规避履职风险,在实践中往往想用但不敢用,希望能在国家层面规定几种具体适用情形。《意见》积极回应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需求,尝试性地列举了几种‘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供各地参考。”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由于地区差异,行政处罚裁量尺度难以实现全国统一。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同一地区量罚一致,《意见》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则可以直接使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进一步细化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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