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报警、报险,正确的索赔时效决定你的保险保不保险-工保网( 六 )

在保险理赔环节中 , 《保险法》所规定的两年诉讼索赔有效期 , 实际上法律给予被保险人行使自身合法索赔权利的时间 , 若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自身保险索赔权利 , 依法失去相应索赔权利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 对于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时间的判定 ,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这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判定依据在责任保险中 , 并不是指意外事故本身发生的时间 , 而是意外事故发生导致的责任赔偿 , 被确定的时间 。 也许从法律条例角度来理解 , 有些难度 , 那么试着从险种角度来理解: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相应的赔偿责任 , 如交强险 , 被保险人发生交通意外 , 导致第三人伤亡、财产损失 , 由保险公司代替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因此 , 在责任保险的前提下 , 诉讼时效起始时间判定依据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实际指的是确认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时间 。

保险实务案例中 , 不少投保者抱怨“买保险容易理赔难” , 但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 投保人对自身保险权利的认知不够 , 在保险索赔过程中因疏忽、过失 , 导致丧失相应权利 , 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 因此 , 通过上述案例 , 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 应注意及时报警、报险 , 同时在保险索赔过程中注意索赔时效问题 , 保护自身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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