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口头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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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日 , 梅州市中院二审审理了一桩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疑案 。 原告以之前所受款项是租赁金而非购房款 , 且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为由 , 向法院起诉要求所回房产权 。 那么在这桩案中 , 口头约定是否有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法官的判定吧 。

【案情回顾】

1996年 , 李某在广东五华县城镇建有门店一间 , 混合结构两层 , 建筑面积有209.25平方米 , 并办有房产证权属人为李某 。 后来 , 因经济困难 , 李某将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9万元 , 当时为李某进行信贷业务办理的正是黄某 。 2009年5月 , 因无力偿还债务 , 李某与黄某协商 , 黄某以12.3万元购买李某的门店 。 协商后 , 由李某的哥哥亲笔写下收条内容为:“兹收到黄某买李某门店房地产权款叁万叁仟元正 此致收款人:李某”的《收条》 , 黄某及李某皆在收条上签了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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