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三 )

因不认可《收条》为其本人签名 , 李某申请笔迹鉴定 , 后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 鉴定意见为《收条》落款处“李某”签名字迹为李某本人书写 。

法院认为 , 根据合同法 , 合同不仅限于书面形式 , 口头形式约定也是生活中常见的形式 。 且《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接受的 , 该合同成立 。 李某与黄某实际上都履行了各自的主要义务 , 李某交付了黄某房屋 , 黄某支付了李某李某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房屋8年 ,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与黄某的买卖关系是有效的 , 于是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 ,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接受的 , 该合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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