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购房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 )

购入李某的房屋后 , 黄某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和装修 , 并加建了一层 。 于2010年迁入该房屋 。 此后 , 黄某于2010年底至2011年2月间替李某将其欠银行的9万元本息全部还清 , 并解除了房屋抵押 , 银行随后将李某的房地产权证原件交到黄某手中 。 事情本该以此结尾 。

岂料 , 见着房价大涨 , 李某又想起了当初卖出去的那套房产 。 为了拿回房产 , 李某将买家黄某告上了法庭 , 称当初的十多万是租赁款而非买房款 。

近日 , 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

【判决结果】

李某称 , 2009年5月的《收条》不是其本人签名 , 其没有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 , 是将门店租给黄某 , 由黄某帮其缴交银行贷款利息 。 双方对该门店没有共同作价 , 更没有签订门店买卖合同 。 不动产买卖交易 , 应以过户登记为准 , 涉案门店直到现在仍登记在其名下 。

黄某则称 , 双方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12.3万元 , 我于当天支付了现金3.3万元给李某 , 约定余款9万元由我帮李某还清其欠银行的贷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 。 重新改造和装修房屋后 , 我方在该屋居住了八年之久 , 李某并未提出异议 。 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是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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