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私募基金要会“防雷”( 二 )

在5月份至今陆续公布的几类案件中,违规信息披露、违规承诺保本、股东存在股权代持等问题成为焦点。

案例一:违规信息披露。5月27日,浙江证监局公示《关于对浙江普漫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浙江普漫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存在未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二是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产品担保措施的情形。三是存在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情形。四是存在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普漫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案例二:私募基金违规承诺保本。5月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四川昊宸发行的5只私募基金产品,均存在通过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的形式书面承诺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

案例三:报送信息有误、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日前青岛证监局发布的《关于对青岛鼎和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过对青岛鼎和硕投资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发现存在报送信息有误、股东存在股权代持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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