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私募基金要会“防雷”( 四 )

从产品层面看,部分产品以私募基金名义申请备案,却不符合受托管理、组合投资、风险自担等基金本质要求,相关风险突出表现为几方面:一是名为基金,实为存款。部分产品名为基金,实为高息揽储,在募集端,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在投资端,充当信贷资金的通道,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组合投资工具异化为资金中介。二是先备后募。部分产品在完成备案后随意扩大募集对象和募集规模,甚至刻意借助登记备案信用为私募行为背书,这种行为一旦突破合格投资者底线就容易沦为非法集资。三是变相自融。部分机构设立私募子公司不是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出发,而是为筹集资金,满足自身或关联方的融资需求,无法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投资前须“三看”

根据5月份以来私募基金自查自律相关情况,部分地方监管部门已发布《关于开展辖区私募投资基金自查工作的通知》,投资者在选择相关私募基金产品时,可以作为参考。

在宣传推介方面,要看私募基金是否存在通过设立多家销售网点、组织多名营销人员,以电话、短信陌生拜访,传单、展板、网站、公众号等公开展示,组织项目推介会、路演会、考察会等活动的方式,以登记备案作为背书,向未经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社会公众或者向超过法定人数的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存续期限、过往业绩、风控措施等要素信息的行为,如果存在公开宣传基本可以视同违规私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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