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一个月迟到8次,符合这些条件开除合法!( 二 )

2015年6月8日王小毛申请仲裁 ,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210元 , 仲裁委不予支持 。

王小毛便起诉到法院 。

一审法院认为 , 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 , “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每月达到6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 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可以证明王小毛在2015年4月迟到8次 , 故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已通知工会 , 符合法律规定 , 王小毛诉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代通知金于法无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王小毛不服 , 上诉到深圳中院 。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 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 , “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每月达到6次”属于严重违纪行为 , 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可以证明王小毛在2015年4月迟到8次 , 故公司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已通知工会 , 符合法律规定 , 王小毛要求支付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

王小毛还是不服 , 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 认为其上下班时间要求不严格 , 只要保证每天上满8小时即可 , 旷工是系向李某琴讨债和去总公司办事 , 理由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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