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一个月迟到8次,符合这些条件开除合法!( 三 )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 , 公司的考勤表显示王小毛2015年4月迟到8次 , 即使如其所称迟到的原因是向第三人讨债和去总公司办事 , 也没有证据显示其已经办理了相应的请假手续 , 故王小毛的迟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 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 符合法律规定 , 二审判决驳回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 , 并无不当 。

案号:广东高院(2016)粤民申7649号

【实务分析】

这个案件案情简单 , 核心的问题是法律适用 。 也就是说 , 一个月迟到8次是否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 , 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 。

法律并未规定迟到多少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因此 , 案件胜败的关键在公司的规章制度 , 即规章制度是否对此有相关规定 , 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 ,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 , 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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