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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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国际金融报》采访人员从相关渠道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于近日正式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信托公司准入门槛降低

相比2014年“38号文”旧版本,《通知》放松了信托准入资质。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而之前的文件规定为近3年。

具体看来,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

第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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