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商家诉买家公开差评侵犯名誉权 被法院一审驳回( 二 )

被告:涉案产品引人误解,差评不属侵权

被告李某辩称,其在原告店铺购买了儿童秋梨膏一盒,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与其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李某仔细核对后发现,其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李某认为,在其与原告沟通过程中,客服人员敷衍解释,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要求被告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

在长时间沟通无果后,李某在评论中给予差评,并上传和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产品对比照片。被告李某认为,原告在未尽到商家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反复要求消费者提供检验报告和相关证据以证明其销售假货,这无异于推脱和欺凌。李某表示,其买家信誉度良好,给出差评基于该产品事关幼儿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态度消极、提出差评后客服处理方式生硬等原因,无主观恶意,并非侵犯名誉权。被告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不同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相关差评未损害原告名誉权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理后查明,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的生产日期极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并未积极给被告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是先解释该日期是保质期,之后又始终强调让被告去鉴定产品质量,还拒绝被告退货、退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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