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透家族信托债务隔离的那些事儿( 四 )

离岸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

如果信托财产在中国境内,只是信托架构关系在海外,债权人可以首先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权,然后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境外信托无效、或者撤销设立信托的行为。有人说不行!中国法院怎么有权管辖和命令依据BVI、耿西、库克法律设立的、管理和记账都在在香港、新加坡的信托呢?中国法院当然可以选择基于合同法等法律,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否定信托设立人的离岸信托结构和行为。问题的症结,在执行层面。因为信托底层财产在中国,执行起来总有办法。切记这并不是中国特色,伦敦、香港、迈阿密很多国际会议上,大律师们也会讨论“离岸辖区的资产保护信托完美立法遭遇强势财产在岸国法院”的主题。所以,再看到说红筹上市公司的顶层信托持股结构如何护身防债,就一笑而过吧。

只有信托财产在境外,中国债权人只能去国外/信托财产所在地起诉攻击信托,否则的话,就算诉赢,信托财产所在地法院不认、执行不了也并无卵用。这个时候,选择的离岸信托地法律以及那些市面上有名的有着强势信托资产保护立法的库克群岛、美国的十三州(Alaska,Delaware,Hawaii,Missouri,Nevada,New Hampshire,Ohio,Rhode Island, South Dakota,Tennessee,Utah,Virginia &Wyoming)就可能派上用场了 – 债权人很难按照相关的立法在规定的时间里诉完、更遑论诉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