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起爬虫!“数据圈”一夜入冬?( 四 )

早在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比如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而在2019年5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出现了对网络爬虫规制的法律条文。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以经营为目的收集重要数据或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的目的、规模、方式、范围、类型、期限等,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第二十条表示,网络运营者保存个人信息不应超出收集使用规则中的保存期限,用户注销账号后应当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第二十七条指出,网络运营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评估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目前,随着“数据圈”乱象整治的深入,一些公司纷纷对业务进行调整。其中,上海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干脆发公告给合作商户称,暂停对外提供用户授权的运营商爬虫服务,拥抱监管、加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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