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平台、车主、乘客三方责任该如何划分?( 二 )

根据国办发〔2016〕58号《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显示,顺风车定义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课题组专家强调, 如果是顶着顺风车的帽子进行非法运营,则为“伪顺风车”,不属于《合同法》第424条中的居间服务。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课题组专家认为,为保障用户安全,顺风车平台应尽到高度注意原则。

作为顺风车平台,如果没尽到审核义务,导致顺风车车主及车辆的注册信息虚假,从而向乘客提供居间服务,那顺风车平台显然属于“提供虚假情况”情形,可以据此追究顺风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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