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平台、车主、乘客三方责任该如何划分?( 三 )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课题组专家表示,顺风车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遵守《电子商务法》,对顺风车车主、车辆进行审核,运用技术手段对顺风车行驶过程进行安全监控,对顺风车合乘的车主和乘客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课题组专家也表示,有生产就会有事故,有事故就会有伤亡,依法合规经营以及技术创新都不能绝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但是,依法合规经营却是平台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经营风险的根本前提。

此前,在由上述单位联合举办的顺风车行业集思会中,共有400万人参加,超过30万投票。最后数据显示,86%的用户认为车主和乘客双方属于平等互助合乘的关系,14%的认为双方属于道路客运范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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