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邵玉伟:市场观点论述——信托新规( 二 )

2)创设信托产品新分类,资金信托分为资金融通型信托和资产配置型信托;

3)投资者首次认购私募信托产品必须面签,并且设置24小时冷静期;

4)固收类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允许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

5)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1次,且不得超过基准收益的60%。

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引导信托回归本源。

统筹监管是资管新规的核心特征。资管新规通过强化并统一规范不同类型资管产品所共有的资管属性,拉平对各类资管产品的监管要求,实现对各类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减少监管套利空间,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

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在统筹监管的监管理念下,信托产品作为资管产品应具备的属性。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打破了现有信托“私募化”限制,允许信托产品以公募方式募集,起购门槛1万元,与银行公募理财基本一致。这是对资管新规中“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具体落实。这意味着信托产品不再只是用来走通道、加嵌套和投非标的工具,而是回归资管的本源,为包括社会大众在内的委托人提供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正是资管新规的主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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