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邵玉伟:市场观点论述——信托新规( 三 )

统筹监管的监管理念还体现在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后三点内容中。

认购私募产品的24小时冷静期最早是在2016年7月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被引入的,并为2018年9月颁布的理财新规继承,此次又为信托新规征求意见稿采纳,体现了监管标准的统一;“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1次,且不得超过基准收益的60%”则继承自2018年10月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允许投资于固收类证券的信托产品参与正回购,则使得信托产品不必为了参与正回购加杠杆而浪费仅有的一层通道,信托产品可以与基金、银行理财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增强了信托产品的竞争力。

信托新规短期内不会打破资管市场格局,长期看是否做好向管理费盈利的“真资管”转型

信托新规短期内不会打破资管市场的格局。由于信托长期的“私募”属性,信托并不具备公募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的渠道优势,而且“私募”扩展到“公募”后,由于普通公众和高净值客群在风险偏好、流动性偏好、期限偏好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信托以往累积的在产品设计、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上的经验优势会大打折扣。此外资管新规的期限匹配要求给公募信托发放信托贷款带来了很大困难。因为普通公众偏好的是一年以内的短期资管产品,多数公募信托的期限会在一年以内,这就意味着多数公募信托可能只能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标准化资产。而信托的优势在于非标资产的投资管理,而在标准化资产的投资管理上与银行、基金公司、券商相比并没有什么优势。故而公募信托对银行理财和基金的资金分流作用可能会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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