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伦新歌回忆杀刷屏,致敬和抄袭你怎么看?( 六 )

原告认为 , 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 , 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被告辩称 , 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 , 且属于合理使用 , 不构成侵权 。

法院认为 , 首先 , 将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属于使用该作品的行为 。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 , 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完整的作品 , 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 , 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 , 即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 本案中 , 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 , 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 , 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 , 因此 , 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

其次 ,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 , 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 。 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 , 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 , 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 , 将对原作品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和替代作用 , 损害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 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 , 构成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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