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农地入市将迎重要节点,因“地”制宜是关键( 二 )

从概念上讲,征地指的是国家出于某些公共目的,强制征用农民土地并给予农民相应补贴的强制征用制度。这里需要注意的两点是:首先,被征用的土地,未来土地用途必须为公共目的,即项目具有公共利益的特征;其次,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获得相应的赔偿。

我国目前关于土地征收的参照法律还非常有限,没有形成统一、完善且合理的整套体系,这也是我国土改一直以来面临的制度困境。时至今日,此次土地修正法案的焦点依旧是农民权益保障和征地用途规制。

关于征地用途的规制,此次争议比较大的是关于征地范围的其中一项规定:“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征地。在笔者看来,这里涉及的其实还是“公共利益”概念模糊的问题。若从广义看,片区的开发不论是工业园、住宅还是开发区,都是具有外部效应的主体,在某种程度上会产生正的外部公共效应。

但很明显,这样的“公共利益”界定是不严谨,更是不合理的。“公共利益”边界模糊下,政府便有更大的“自我量裁”空间,容易滋生“寻租”和获利的非法行为,将导致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政府的相关土地征用行为也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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