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农地入市将迎重要节点,因“地”制宜是关键( 三 )

因此,从制度上对公共利益范畴做明确的规定非常有必要,比如对征用土地上建设项目的公共性质或者项目的公共用途进行明确的限制,是目前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做法。不过,就我国国情来讲,征地、土地流转入市等都是推动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经,因此严格限制征地建设项目的性质,并不太切合实际,尤其是随着人口迁移,空置宅基地只能在集体内部进行流动的限制,事实上与城镇化相矛盾。

窃以为,从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出发,制定一套更为贴合国情,更为精细化的征地配套机制是建立和完善土地制度的关键所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集体用地、宅基地等分类归置,“因地施策”,不同性质的地块实行不同的政策管理。

关于征地补偿这一问题,补偿标准的差别可以说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尤其是棚户区改造去库存政策前后,各地土地补偿差别较大。征地补偿涉及到补偿范围、补偿价格、失业损失、搬迁损失等多项内容,此前由于政策的模糊,政府及相关的集体经济代表人可操作空间较大,因此存在各地补偿差距较大的现象。

除了各地政策原因,农民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护根本原因在于,农民并非一个完全的产权主体,对土地并不完全拥有承包、转让的权力,不能代表自身利益直接参与对话协商,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故对征地采取抵抗的态度,这也是目前部分地区“征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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