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我往”?宁德时代“回击”:东方精工披露严重失实( 二 )

1.公司产品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定价原则具有一贯性

公司产品定价销售遵循市场化原则,参考市场价格,结合产品特性、订单量等,同时受国家补贴政策的影响,最终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价格。由于协商过程综合考虑产品的品质和客户的采购规模,且受到国家补贴政策、材料成本变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不影响交易进行,双方在交易时通常基于现有材料成本、采购规模、补贴政策等因素进行初步协商,先按照初步协商情况或既有价格下单并付款;随着市场需求、采购业务量、补贴政策等因素逐步明确,经过持续协商,双方对最终产品销售价格达成一致时,如最终销售价格与初始价格相比存在差异,则通过返利的形式对价格进行调整。这也是汽车行业及动力电池产品销售市场上常见的销售模式、定价模式。普莱德是公司的重要客户,公司对普莱德多年来的定价原则具有一贯性,且与其他客户整体上保持一致。返利属于公司与普莱德销售交易定价机制的一部分,扣除返利、价格调整后的产品价格才是公司产品最终销售价格,该最终价格基于上述定价原则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2.公司与普莱德的销售定价公允

公司的动力电池产品包括电芯、模组和电池包,公司根据客户需求生产并销售相应产品。公司向普莱德销售的主要为电芯,向其他客户主要销售的产品为模组或电池包,没有直接可比的同类产品售价。为便于比较,公司根据电芯在销售的模组或电池包成本中所占比重,乘以相应模组或电池包销售价格,折算出相应电芯价格,与销售给普莱德电芯价格进行比较。通过对比,最近三年公司向普莱德销售的电芯最终销售价格(即返利后价格)处于与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产品折算价格的合理区间内,不存在向普莱德低价销售的情形。公司将最近三年向普莱德的最终销售价格(即返利后价格)与行业权威的第三方机构统计的锂离子动力电池电芯市场价格数据进行比较。通过对比,最近三年公司向普莱德销售的动力电池电芯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相当,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不存在售价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此外,公司2018年向普莱德销售的电池包金额为8,300.12万元,该业务与公司向其他客户销售电池包的定价机制一致,交易价格在市场价格区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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